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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许睿  更新时间 : 2020-07-09  浏览量:3760

审理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甘0902刑初153号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甘0902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秦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9日,身份证号×××,汉族,甘肃省XX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XX市XX区XX镇XX村*组**号,现住甘肃省XX市XX区XX镇X村*排*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睿,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许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2月4日13时许,在肃州区XX园X号楼X单元XX室内,被告人秦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殴打了自己的妻子茹某1,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的头面部,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1、双眼钝挫伤;2、头部外伤右额叶脑挫伤;3、鼻外伤右侧上领窦前壁骨折:4、胸部外伤。经酒泉市XX区XX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2、2018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以被害人茹某2与自已的妻子茹某1发生婚外情为由,为达到泄愤目的,持猎枪闯入茹某2租住的XX镇X村X排X号房屋内,将被害人茹某2强行带至X镇X村X排X号自己家中,使用猎枪、棍棒、刀具等对被害人茹某2进行恐吓殴打。期间,在被告人秦某某与其妻茹某1以及被害人茹某2拉扯过程中,猎枪走火击发子弹一枚。至11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茹某2从被告人秦某某家中离开,被告人秦某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4个小时。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茹某2伤情为:1、头部及脸部软组织擦裂伤;2、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头部、四肢、双关节);3、拇指割伤。经酒泉市XX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茹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1月29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查获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当日持有的双管猎枪一支。经酒泉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双管猎枪,具有枪支性能。

支持公诉的依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控方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

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但均提出被告人秦某某没有限制被害人茹某2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观点;辩护人还提出:1、被告人秦某某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2、二被害人均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3、二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4、故意伤害犯罪及非法拘禁犯罪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起,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经审理查明:

故意伤害

2018年2月4日13时许,在肃州区XX园X号楼X单元XX室内,被告人秦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殴打了自己的妻子茹某1,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的头面部,致其受伤。被害人张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双眼钝挫伤;2、头部外伤、右额叶脑挫伤;3、鼻外伤、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4、胸部外伤。经酒泉市肃州区X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审理中,被害人张某要求被告人秦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6500元,已履行并取得谅解。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系被告人秦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报案;

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茹某3把肃州区XX园X栋X单元X号的房子卖给他了,并承诺2018年2月4日全部搬完。4月2日那天他和刘某1、刘某2一起去看搬房子的情况,去之后没人开门,他用脚踏了门之后茹某3才把门打开,进门后他和刘某1就把茹某3的妈妈和姐姐(秦某某媳妇茹某1)往外推,茹某3的妈妈当时就躺在门口了,茹某1骂他是个骗子,他就用脚在茹某1后腰上踏了一脚,还在茹某1脸上扇了一巴掌。秦某某看见了就冲过来把他按在沙发上,骑在他的身上用拳头在他的脸上、头上乱打,他也在秦某某脸上乱抓,秦某某还把他的左手大拇指咬了一口,警察到场秦某某才停手;

3、证人刘某2、刘某1证言,证明2018年2月4日中午他们和张某去肃州区XX园X栋X单元XX号看房子。进去后房子里有三个人,一个60多岁的女的,一个20多岁的女的和茹某3,张某把三个人往门外推,张某推搡60多岁的女人的时候,那个女的摔倒在门口,20多岁的女的就骂张某,张某就用手扇对方,张某把房子里的人都推搡出去后,进来了一个30岁左右的男的,把张某按在沙发上用拳头打,警察到了才把他们劝开;

4、证人茹某1、茹某3、曹某证言,证明曹某系茹某1和茹某3的母亲,2018年2月4日中午1点多,张某领着两个人到茹某3家让茹某3搬房子。张某进来就撕住茹某3骂,曹某上去劝,张某连推带搡的把曹某往外推,推搡的过程中曹某就摔出去躺在门外了。茹某1过去扶曹某,张某用脚在茹某1后腰上踏了一脚,还在茹某1脸上扇了一巴掌,秦某某知道情况后,就把张某按在沙发上用拳头在张某头上、脸上还有胸膛上乱打,张某用手在秦某某脸上和脖子上乱抓,警察过来他们才停手;

5、诊断证明、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证明被害人张某的伤情及住院治疗花费情况;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7、庭审笔录、案件款收据,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6500元,已履行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8年2月4日中午1点多,他在肃州区X园X栋X单元X号他小舅子茹某3家楼下买烟,他媳妇打电话说有人在踏门,上楼后看见他岳母躺在门口哭,张某在他媳妇茹某1脸上扇了一巴掌,他上去撕住张某问为什么打人,张某说茹某3的这个房子是他的,让他们都滚出去。他就把张某按倒在沙发上,骑在张某身上,用拳头在张某头上、脸上乱打,张某用手抓他的脖子和脸,还把一根手指塞到他的嘴里准备撕他的脸,被他咬了一口,警察进门他们才分开。

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

2018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以被害人茹某2与自已的妻子茹某1发生婚外情为由,为达到泄愤目的,持猎枪闯入茹某2租住的XX镇X村X排X号房屋内,将被害人茹某2强行带至X镇X村X排X号自己家中,使用猎枪、棍棒、刀具等对被害人茹某2进行恐吓、殴打。期间,在被告人秦某某与其妻茹某1以及被害人茹某2拉扯过程中,猎枪走火击发子弹一枚。至同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茹某2从被告人秦某某家中离开,被告人秦某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4个小时。被害人茹某2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头部及脸部软组织擦裂伤;2、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头部、四肢、双肩关节);3、拇指割伤。经酒泉市XX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茹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1月29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查获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当日持有的双管猎枪一支。经酒泉市XX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双管猎枪,具有枪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系被害人茹某2报案;

2、被害人茹某2报案陈述,证明他和茹某1的情人关系被茹某1老公秦某某发现了,2018年11月26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秦某某拿着一把枪到他租住的房子里来找他,当时茹某1也在,他非常害怕就往外跑,跑了200米就被秦某某拉到了秦某某家的房子里面。秦某某将院门从里面锁住并从口袋里掏出了一发三、四厘米长的圆筒形子弹装到了枪里,把枪上膛对着他说要弄死他,他抓着秦某某的手求饶,茹某1也从后面把秦某某抱住不让秦某某开枪,但秦某某不听抠了一下扳机枪就激发了,当时他躲的快,子弹打到了窗拐子上,他和茹某1害怕的使劲求饶,说了一会,秦某某就把抢收起来放到了卧室,又掏出了一把大约10厘米长的折叠匕首,还把他的手机拿过去看他和茹某1的暧昧聊天记录。之后秦某某的姐姐、姐夫也来了,秦某某准备打他,秦某某的姐姐过去拉被秦某某摔过去了,秦某某的姐姐姐夫把秦某某的姑娘拉上就走了。他们走后秦某某就用一根擀面杖在他的胳膊和肩膀上打了五、六下,擀面杖就折掉了,秦某某又在茹某1身上踏了几脚,还用一根一米长的榆木棒在他身上乱打,打完又对茹某1拳打脚踢,这样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凌晨2点钟,秦某某坐在沙发上拿着匕首让他写和茹某1交往的事情,只要他停下来秦某某就用榆木棒在他身上打,写了半个小时,秦某某又用拳头在他脸上和头上打,还让他和茹某1跪在地上。在这期间,他去抓秦某某拿匕首的手,他的左手大拇指被划了一道口子,凌晨5点钟某和X林来了,秦某某又从卧室把枪拿出来说要弄死他,被赵某和X林挡住了,之后秦某某又用木棒在他头上打了一下。早上8点,秦某某说让他出40万元解决这个事情,到10点钟他哥茹某4来了,中午12点他哥和秦某某、赵某、到外面商量事情了,过了一会儿秦某某一个人进来找枪的时候看他想跑又把匕首拿出来戳他,赵某、XX林进来给秦某某做工作,下午2点钟赵某、XX林带秦某某去城里了,他和茹某1才从秦某某家里出来;

3、证人茹某1证言,证明2018年11月26日晚上10点多,她丈夫秦某某发现了她和茹某2的不正当关系,就拿了一把长管猎枪去找茹某2。秦某某把茹某2拉到了他们家让茹某2把事情说清楚,茹某2不说话,秦某某就把茹某2踢了一脚,然后掏出一个三、四公分长的蓝色圆筒子弹,把子弹放到枪膛内,她过去把枪管抱住,茹某2也把枪管抱住了,他们三个在拉扯过程中,枪就响了,她看见她家窗框上的木头劈了,之后秦某某就把枪放到卧室床底下了。秦某某的姐姐、姐夫来把他们的女儿接走了,秦某某姐姐姐夫走后,秦某某问她和茹某2怎么回事,她和茹某2没说话,秦某某就拿了一个擀面杖朝茹某2的胳膊、肩膀上打,当时擀面杖就断成两截了。秦某某还是追问怎么回事,她和茹某2没说话,秦某某就出去拿了一个木头棒子在茹某2身上打了三、四下,过了几分钟秦某某又用脚踏茹某2。秦某某给赵某和茹某2的哥哥茹某4打了电话让他们过来,还让茹某2写事情的经过,写了40分钟,茹某2自己跪在地上写。赵某和茹某4来之前茹某2准备跑被秦某某看见了,秦某某就把桌上的水果刀拿上去追茹某2,茹某2看见秦某某拿着水果刀就把水果刀抓住了,茹某2的手就被划破了。赵某和XX林先到了,早晨9点茹某4也来了,他们就商量怎么办,茹某4说给秦某某3万元钱,秦某某不要,说让茹某4把他的两个女儿养大,他去自首,她和赵某、XX林都劝秦某某不要自首,最后赵某和XX林把秦某某带走了,茹某2和茹某4也就走了。秦某某2018年11月27日凌晨1点50分左右把茹某2拉到他们家的,茹某4把茹某2带走是中午12点40左右,中间持续了12个小时左右;

4、证人茹某4证言,证明2018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秦某某打电话说让他回酒泉处理茹某2和茹某1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情,在去往秦某某家的途中,赵某和XX林给他打电话说茹某2被秦某某打伤了。当天上午10时许,他到了XX镇X村秦某某家,当时茹某2抱着头坐在秦某某家的沙发上,脸和指头烂了流血了,脸部青肿,走路腿瘸着,他就和秦某某说怎么解决,因为秦某某提出的条件太,高情绪也很激动,双方商量不通,赵某和XX林就把秦某某拉到城里去了;

5、证人赵某、XX林证言,证明2018年11月27日4时许,秦某某给赵某打电话,赵某就和XX林去了XX镇秦某某的家里,他们进门后,看见茹某2跪在秦某某家的客厅里写东西,茹某2的两边脸都是肿的,额头上、脸颊上、手上都有血,他们问秦某某怎么回事,秦某某说茹某1和茹某2有婚外情。秦某某很生气拿着一根木棒朝茹某2头上打了一棒,然后秦某某进了小卧室从床底下取出一把猎枪,他们劝秦某某不要激动,秦某某就把猎枪放到床上了。早晨9点钟,茹某2的哥哥茹某4也来了,茹某4和秦某某说了三个解决这件事情的方案都没说成,说着秦某某把刀子拿到手里又要冲到茹某2跟前被他们挡住了,秦某某又把茹某1踏了一脚就出去了。进来的时候秦某某拿了一把改锥藏在了袖筒里,说了一会秦某某又要打茹某2被他们给挡住了。最后他们把秦某某带上去城里散心了,他们不知道茹某2是什么时候被带到秦某某家的,茹某2离开秦某某家是中午1点多;

6、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对实施犯罪的地点、作案工具枪支的藏匿地点,作案工具擀面杖、木棒的放置地点以及被害人茹某2书写与茹某1交往经过信纸的放置地点进行了辨认,上述地点与被告人供述一致,侦查机关对信纸以及作案工具枪支、擀面杖、木棒予以扣押;

7、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秦某某位于肃州区XX镇X村7排3号家中进行搜查,在院内一套袖中发现一把长约17厘米的黑色折叠匕首,在客厅南侧沙发下发现一枚长约19厘米的黄色塑料柄十字螺丝刀,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

9、枪支检验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告人秦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双管猎枪,该枪支具有枪支性能;

10、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茹某2的伤情是头部及脸部软组织擦裂伤;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头部、四肢、双肩关节);拇指割伤;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茹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微伤;

12、收据存根,证明作案工具制式猎枪已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收缴的事实;

13、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茹某2对被告人秦某某表示谅解并且不要求被告人秦某某对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事实;

1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他住在肃州区XX镇X村X排X号,茹某2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离他家大概200米,他和媳妇茹某1都在加工厂工作。2018年11月26日晚上10点钟左右,茹某1说茹某2在厂子里一直对她动手动脚,还在2018年11月8日强奸了她,他当时特别生气,就拿了一把双管猎枪去找茹某2了。他把茹某2头发扯住拉到了他家,在他家他和茹某2撕扯的时候,他手里的猎枪走火了,他就把枪扔在了院子里,然后又找了一根擀面杖在茹某2的身上乱打了一顿,同时把茹某1也打了一顿。打了几次后擀面杖断了,他又找了一跟木棒并且把水果盘里的一把水果刀也拿到手里,当时他左手拿着木棒,右手拿着水果刀,继续打茹某2和茹某1,他用木棒打茹某2,水果刀有没有划到茹某2他不知道了,之后他给茹某4、A哥、B总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处理事情,又拿了些稿纸给茹某2让他写事情的经过。凌晨5点钟的时候,茹某2的两个合伙人A哥和B总来了,他们看他打茹某2就挡住不让打。一直到早上9点多钟,茹某4来了,说用钱解决事情,他提了三个条件茹某4都不同意,就一直耗到11点钟的时候他要去派出所自首,他们拦着不让去,他就到酒泉城里散心了,茹某2什么时候走的他不知道。29号早晨他回到家把枪拿出来套上了一个白色塑料袋,然后把枪埋到了XX树林里的XX凉亭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擅自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秦某某为泄私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秦某某所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其没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观点,经查,该辩解意见和辩护观点与在案证据相悖,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故意伤害犯罪及非法拘禁犯罪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秦某某在故意伤害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法可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处罚;提出二被害人均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的辩护观点,经查,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张某踏门进入他人住宅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要求他人搬离住宅,最终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秦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得知其妻与被害人茹某2有不正当关系时,不能冷静处理,持制式猎枪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对其进行殴打、侮辱,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秦某某虽辩解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对具体事实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二、扣押并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木棒1个、擀面杖1个、螺丝刀1个、匕首1个,依法予以没收。

三、扣押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美玲

人民陪审员 程 艳

人民陪审员 陈爱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霞

书记员 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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